高層、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標準
第一條 在醒目位置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實名確定單位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級、各崗位應當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和責任。
第二條 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消防安全告知書”,在場所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條 高層、地下建筑及其內部場所應當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營業前應當依法通過消防安全檢查,高層、地下建筑及其內部場所的使用情況應當與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不得擅自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第四條 高層、地下建筑及其內部場所應當嚴格按照要求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應當嚴格按照按要求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條 同一高層、地下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六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高層、地下建筑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在訂立合同時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單位消防安全條件達到:
1、用火、用電無違章,不超負荷用電,不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符合要求;
3、室內外消火栓完整好用,滅火器材配置齊全,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正常,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使用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5、室內外裝修裝飾材料、外墻保溫材料及廣告牌設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響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滅火救援行動。
第八條 實名落實消防巡查責任。高層、地下建筑及其內部場所應當單位應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重點部位還要定時組織夜間防火巡查。同時還應建立火災隱患判定整改制度,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逐級報告。
第九條 高層、地下建筑及其內部場所建筑內不應設置有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第十條 實名落實消防設施維保責任。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體育場館、會堂應當與具有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企業簽訂維護保養合同,每半月對自動消防設施至少模擬啟動一次,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第十一條 實名落實控制室值班人員責任,消防控制室應當懸掛各類規章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實名確定值班人員并公布,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員必須經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合格并持證上崗,能夠熟練掌握應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設備。
第十二條 所有人員達到“三懂四會”的要求。體育場館、會堂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當接受專門的消防業務培訓;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對在崗人員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排查大整治活動期間組織全體員工參加一次“生命通道體驗活動”。